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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申請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中,企業購車是有補助的,主要對單位購買軸距≥2.2米且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
另一方面,合肥市企業在節能減排、換電站運營和單位運營,均有獎勵補助。
企業補助一、節能減排獎勵。整車生產企業新銷售的新能源汽車,依據車輛年度實際運行碳減排情況給予一次性減排獎勵,標準為乘用車、物流車、客車減排每千克碳分別給予整車生產企業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獎勵。
企業補助二、換電站運營獎勵。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0.6元/kWh的獎勵。
企業補助三、單位運營獎勵。對運營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用戶,且運營規模不少于100輛的,對其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單車行駛里程達到1萬公里的新能源汽車給予3000元/輛的一次性運營獎勵。
企業補助四、動力電池回收獎勵。支持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回收處理本地整車配套。
對于合肥市企業在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財政補助,時間有限,有申報的企業可以咨詢187 55150022 詳細解答。
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申請標準要求:
一、節能減排獎勵、換電站運營獎勵、動力電池回收獎勵申報范圍自2020年5月9日起,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相關車輛以行駛證登記注冊時間為準。其中,如申報單位已在市科技局2020年11月3日發布《關于申報2020年度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時申報過節能減排獎勵、換電站運營獎勵、動力電池回收獎勵獎補資金,再申報節能減排獎勵政策新購車輛年度剩余時間實際運行碳減排獎勵時,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要主動扣除已兌現時間和獎勵金額;再申報換電站運營獎勵時,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要主動扣除已兌現接入平臺時間實際充電量獎勵金額,首次申報實際充電量自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算起;再申報動力電池回收獎勵時,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要主動扣除已兌現回收動力電池電量;上述三項條款已兌現均不能重復申報,否則將依規追回資金,并追究申報單位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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