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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為大家具體講講關于安徽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細則,詳情如下, 有問題的大家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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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評價激勵機制,激發各地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高質量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按照《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農建發〔2022〕2 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20〕8 號)、《安徽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 2021-2030年)》(皖農建〔2022〕 83 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范圍為各市、縣(市、區)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含高效節水灌溉建設任務,下同)完成情況和相關工作推進情況,激勵對象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建設面積與質量、資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驗收和上圖入庫、建后管護和制度建設、日常工作調度、宣傳報道等。得分采用百分制。
第四條 當年1月 5日前,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照高標準農田建設計劃任務、項目計劃批復等,對本地區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整體情況進行評價(評分標準見附件),形成自評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市將市級和所轄縣(市、區)自評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詳見附件評價依據)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廣德市、宿松縣自評報告及佐證材料納入宣城市、安慶市一并報送)。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根據監測數據、定期調度、實地評價、材料報送等日常監測監管情況,結合各市、縣(市、區)自評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對各市、縣(市、區)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情況開展綜合評價。其中,實地評價包括省級抽驗、日常檢查、四不兩直明察暗訪等高標準農田建設日常工作,以及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有關的審計監督、財政績效評價、直達資金監管、群眾來信來訪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依據綜合評價得分進行排名,確定擬激勵市、縣(市、區)名單(其中產糧大縣不少于50% )。對綜合評價得分相同的市、縣(市、區),依次按照上年度市、縣(市、區)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情況、高標準農田建成面積占年度任務比例、開工建設的高標準農田面積占年度任務比例、竣工驗收情況、上圖入庫等評價指標的得分高低進行二次排序。
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將擬激勵市、縣(市、區)名單在官方網站公示5 天,公示無異議后將名單按程序報送省政府,由省政府通報表彰。同時分配當年省級財政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時,對表彰的市、縣(市、區)安排200萬元激勵資金,激勵資金全部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
省農業農村廳對激勵市、縣(市、區)在高標準農田建設中的典型做法、經驗和成效進行宣傳和報道。對綜合評價排名前五的市,納入全省農業農村專項工作延伸績效管理表彰名單。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對報送材料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加強對評價激勵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材料造假,以及督查、審計、直達資金監管發現或媒體曝光存在問題并經核查屬實的市、縣(市、區),予以扣分,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取消激勵資格。
省委、省政府對高標準農田建設予以工作表彰或相關領導給予肯定性批示的,國務院大督查、國務院專項督查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予以通報表揚的,縣(市、區)通過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有新增耕地面積的,將適當加分。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30 日后施行。《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細則》(皖農建〔 2019〕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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